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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地名规划编制标准》发布
上传时间:2024-06-30 来源:市编研中心

  为深入贯彻党的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的要求和《地名管理条例》《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与国家相关政策、标准衔接,规范地名规划编制,保护地名文化遗产,传承历史文脉,提高地名管理水平,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26日联合发布了北京市地方标准《地名规划编制标准》(DB11/T 1362—2023)(以下简称《标准》),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标准》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片区,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车站,公园、广场及其他类型地理实体的地名规划编制与地名命名做了具体规定。《标准》将在地名命名上发挥指导作用,为地名规划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提供有力支撑。

  《标准》中的新规定是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在多年地名规划的实践基础上总结提炼而成,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规划准备、规划设计、规划成果、附录等7部分内容。其特点如下:

  体现地名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详细规划的组成部分

  近年来,地名规划成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详细规划的组成部分,《标准》强调地名规划与详规的深度结合,在地名片区划分、编制流程、制图导引等方面均做出符合详规要求的相应规定。

  重视地名文化遗产保护,优先使用传统地名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地名工作要高度重视;地名是有影响的,不能随便改、随便动,要体现地方特点;地名有文化、有历史,要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放在第一位。《标准》强调在全市范围内保护地名文化遗产,落实传统地名保护名录保护措施,充分挖掘地名文化内涵,做到“旧地名能留则留,以示乡愁”,并在采词用字上做出相应规定。

  与《地名管理条例》对接,优化原《标准》中地名命名“五不原则”

  即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得使用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不得使用企业及其相关机构、品牌、商标名称等作地名;不得直接使用事业单位名称作地名;不得使用北京市域外的行政区划名称作地名。

  遵循大严小宽原则,优化重名规定

  对于地名重名问题,遵循大严小宽的原则。高速路桥梁、隧道,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及其桥梁、隧道,地名片区,轨道交通车站,大型公园,主要河渠等,规定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名;而对于城市支路以下层级的道路、小型公园等,规定在区级行政区域内不重名,但两区交界区域的城市支路、小型公园应避免重名。

  增加地名通名类型,保护地名多样性

  在原有“大街”“街”“路”“巷”等通名基础上,道路增加“大道”“胡同”“斜街”“小街”“夹道”等通名。在原有“公园”通名基础上,公园增加“园”等通名。并明确各类通名的使用范围和规则。例如,“胡同”可用于具有北京传统四合院风貌的道路;“大桥”宜用于城市主干路及以上级别道路所跨河流桥梁,且桥梁长度大于200米。

  加强片状地名命名,规范地名片区划分标准

  发挥地名片区的指位、辨识作用,强调在地名规划中对地名片区进行命名,提出地名片区充分对接国土空间规划,在规划街区基础上划分地名片区。

  优化地名规划制图,新增数据库制作导引

  提出地名规划成果图纸包括地名原点图、地名规划图。完善图例的内容,对地名规划图的主要图面要素进行具体的示例。强调数字化信息化技术应用,形成地名数字化成果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增加地名规划数据库制作导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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