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30日,《江苏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出台,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办法》明确,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依托江苏省工业遗产建设工业博物馆、工业展览馆、工业体验馆,发掘整理各类遗存,完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
《办法》指出,江苏省工业遗产是指在江苏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的工业遗存。江苏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江苏省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厂房、车间、作坊、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
《办法》明确,江苏省工信厅每年组织一次工业遗产认定工作。由遗产所有权人提出申请,江苏省工信厅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经审查合格并公示后,公布江苏省工业遗产名单并授牌。
《办法》规定,在认定方面,申请江苏省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遗产价值突出,保存状况良好,满足江苏省工业遗产评价指标要求,并具备产权明晰,已制定工业遗产保护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等条件。在保护管理方面,江苏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立标志、展陈设施,设置专门部门或由专人监测遗产的保存状况,划定保护范围,建立完备的遗产档案。在开发利用方面,鼓励利用江苏省工业遗产资源,建设工业文化产业园区、特色街区、创新创业基地、影视基地、城市综合体、开放空间、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等,鼓励开展工业文化教育实践。
《办法》明确,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江苏省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纳入相关规划,通过专项资金(基金)等方式,支持遗产保护专题研究和活化利用项目实施。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持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出现较大改变的应当及时恢复,核心物项如有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
《办法》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江苏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鼓励和支持大运河、长江沿线城市和革命老区、老工业城市通过国家文化公园、工业遗址公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和老工业城市搬迁改造系统性参与江苏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
《办法》明确,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可以依托江苏省工业遗产建设工业博物馆、工业展览馆、工业体验馆;开发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工业旅游项目;建设工业文化产业园区、特色街区、创新创业基地、影视基地、城市综合体、开放空间、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等,培育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工业创意等业态;开展工业文化教育实践,培育工业文化研学实践基地(营地)、高校思政课实践教学基地。
此外,江苏省工业遗产要实施动态管理。经认定的江苏省工业遗产有效期为五年,每满五年复核一次,适时调整名单。《办法》鼓励社会公众对江苏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可以向江苏省工信厅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