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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印发
上传时间:2023-06-01 来源:市编研中心

2023年5月19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 《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

依据《监督办法》,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有限人为活动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监督。

《监督办法》指出,依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有关生态质量监测标准规范,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推动完善本地区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生态质量监测网络,制定监测计划。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托现有生态质量监测网络,综合利用遥感监测、地面监测等手段,按要求以县域为单位组织开展本地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

《监督办法》探索创新监督程序,提出了“问题发现-移交查处-督促整改”的监督工作流程和“县级申请-市级销号-省级复查”的整改销号流程,确保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可行性和有效性。对于生态破坏严重、整改行动缓慢、弄虚作假、责任不落实的,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将视情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

《监督办法》 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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