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31-81872031
工作动态
网站首页 >> 工作动态 >> 规划信息 >> 各地信息>> 《江苏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江苏省常用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台
《江苏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江苏省常用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台
上传时间:2023-06-01 来源:市编研中心

2023年5月22日,《江苏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江苏省常用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台。

《办法》明确了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合法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量原则。

《办法》完善了裁量权适用过程中的相关规则。对法定不予出发、酌定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等情形进行积极调整。

《办法》 清晰了情节竞合情形下的规则适用。对同时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遵循综合考量原则,根据其主要情节适用裁量基准。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办法》细化了设计裁量权案件处理的一般程序。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对行使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审查——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对裁量权行政是否适当进行审核——属重大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执法机构负责人认为确有必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办法》提出了裁量基准调整适用的具体情形。适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导致个案处罚明显不当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在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法目的、法律精神相抵触的情况下,调整适用裁量阶次,但必须充分说明理由,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办法》强化了裁量权行使的监督机制。发现行使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当及时纠正。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行使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行政处罚适用的裁量基准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或危害程度明显不符的,应当认定为行使裁量权明显不当。

《基准》以表格形式,分为处罚事项、法律依据、违法情形、罚款标准四个主项,对设计土地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将常用土地行政处罚事项分为17类。其中法律依据明确列出了设计该处罚事项的相关法律条文。违法情形对每一个违法行为的行为模式、严重程度、危害后果等作了精确区分。罚款标准针对每一种违法情形,依据其严重程度和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明确了具体的处罚标准。


电话:0431-8187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