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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危旧楼房改建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传时间:2023-05-12 来源:市编研中心

2023年4月20日,北京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危旧楼房改建有关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位于核心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成片传统平房区、规划道路、绿地、广场、水域以及政务功能要求高的重点地区内的危旧楼房,应进行腾退置换,引导居民异地安置,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地区外,在符合规划用途管控和风貌保护要求,且周边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通过翻建、改建或适当扩建方式进行改造。

二、对于不具备就地改建条件,需按照腾退置换方式实施的危旧楼房,拆除的建筑规模(不含违法建设)可由各区纳入建设指标池,统筹使用指标。拆除后的用地可按规划进行建设或利用。

三、对于就地改建的项目,可适度改善原有居民的居住条件,并按如下原则控制套内增加的面积。其中强调,对于成套住宅,应尽量在原有套内建筑面积的基础上通过内部调整进行优化,原则上原建筑面积大于70平方米的套型不再增加套内建筑面积,原建筑面积小于70平方米的套型,且原厨房、卫生间面积小于北京市《住宅设计规范》(DB11/1740-2020)最低标准的,可以参照规范适当增加厨房和卫生间使用面积达到最低标准。

四、改建项目原则上不增加原有居民户数,对于改建前存在多户合居情况的,经区政府认定后,改建后可以原地分户安置。

五、危旧楼房改造项目增加规模须符合建筑规模管控要求。增加建筑规模涉及经营性用途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增加的保障性租赁房由区政府按照有关政策执行,公租房由市区平台公司持有运营,共有产权住房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销售价格和售房对象,所得收益可用于反哺项目投入。

六、加强危旧楼房改建方案会商机制。尤其改建项目地上建筑规模增量原则上不超过30%,超过30%的,改建设计方案需经区政府审定后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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