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通知》规定,加强征地管理工作需要强化征地工作统一管理,保证征地工作依法进行;规范履行征地程序,确保征地工作公开透明;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保证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采取合理安置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
《通知》指出,拟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应不低于使用权人总数的90%。对个别没有签订协议的,可在申报用地后继续推进协议签订工作。
《通知》要求,未经依法审批,各区人民政 府不得以“预征”等名义违法征收或实际控制农村集体土地,不得直接占用用于非农业建设,严 禁以“开发区园区”“新城”“示范镇”“新农村建设”“特色小镇”“特色小城镇”等名义违 法预征农村集体土地。
《通知》强调,各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征地补偿,不得擅自以会议纪要、政府文件等形式变相降低补偿标准,严禁低于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征地。按现行补偿标准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在用地报批前,由申请用地单位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足额存入征地补偿款预存专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应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申报材料中需对上述费用落实 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具有关凭证,未足额到位的, 不予批准征收土地。其中,跨区的单独选址重点建设项目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预存专户设立在市征地事务机构;其余建设项目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预存专户设立在相关区征地事务机构。市规划资源局要做好全市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预存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