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8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四种耕地“非农化”行为的具体情形》。
《通知》明确四种耕地“非农化”行为的具体情形:
一、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的具体情形。以下情形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认定为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行为:开展国土绿化;以城乡绿地建设名义种植草皮、花卉;建设林业基地;超标准建设农田防护林;擅自退耕还林还草;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绿化造林行为。
二、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的具体情形。要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 米。以下情形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认定为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行为:在铁路、公路、水利、航道工程用地审批范围以外建设绿化带,或者在用地审批范围以内超标准建设绿化带;在河渠两侧以及湖泊、水库、塘堰、堤防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外建设绿色通道、生态涵养林、草皮绿地等;以生态建设等名义建设城市生态隔离带、生态廊道、绿色走廊等;以休闲、健身等名义建设绿道;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绿色通道建设行为。
三、违规占用耕地挖田造湖造景的具体情形。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造景。以下情形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认定为违规占用耕地挖田造湖造景行为:以河流、湖泊治理等名义,建设人工湖、人造水利景观;建设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城市公园、乡村公园、遗址公园,以及各类 主题公园、影视基地、游乐园等;建设文化广场、休闲广场、体育广场、演艺广场等;在旅游、农旅、农文旅项目中建设园林或旅游景观等设施;其他不符合规定的造湖造景行为。
四、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新建或者扩大自然保护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下情形未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认定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设立、调整和划定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 保护地,未按相关规定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出,或者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后, 不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的要求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措施的;设立、调整和划定风景名胜区, 未按相关规定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出,或者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入风景名胜核心保护区后,不按照数 量不减、质量不降的要求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措施的;设立、调整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未按相关规定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出,或者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入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后,不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的要求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措施的;其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