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31日闭幕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江苏省此前在该领域全国率先立法,这次又根据最新改革部署要求在全国率先修订条例,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快推进统一规划体系建设,更好发挥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
在修订中体现改革最新部署
2010年,江苏省在全国率先制定《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为规范发展规划编制、保障发展规划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14年过去,相关规定已与中央最新政策不一致,与规划工作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不适应。“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尤其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最新精神,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说。
原条例出台以来,党中央和省委对深化规划体制改革作出了新的决策部署。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2019年,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统一省级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实施意见》,明确了统一规划体系的全新内涵,各类规划的功能定位、相互关系和编制实施、衔接协调等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发挥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也提出明确要求。这些精神都需要在修订中予以充分体现。
江苏省是中央作出深化规划体制改革部署后第一个修改法规的,虽仍然沿用条例原名,但适用范围和相关概念发生了较大变化。修订后有关条款规定,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发展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并明确发展规划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这与中央国务院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的实施意见、地方组织法中的“发展规划纲要”概念保持一致。
推动各级各类规划有效协调衔接
我国现行规划体系由“三级四类”构成,“三级”即国家、省、市县,“四类”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央和省委意见,此次修订围绕构建把全省各级各类规划统一起来的体系下了功夫,要求更好发挥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作用,增强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实施支撑作用。
各级各类规划应如何相互协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到强化规划衔接落实机制。的确,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尤为重要。”夏正芳介绍,立法期间,很多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基层单位就提出,在规划实施中时常会出现规划之间存在冲突、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协商机制、矛盾难以及时有效解决等问题,影响了相关规划的实施和整体效能的发挥,必须在制度设计时予以充分考虑。
对此,条例首先明确了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三原则--下位规划应当服从上位规划、下级规划应当服务上级规划、等位规划应当相互协调;其次要求强化规划衔接落实机制,细化发展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草案的衔接协调具体规范和衔接审查的主体、重点、期限等规定,并明确下级规划与上级规划、下位规划与上位规划相抵触的应当修改。
条例还要求建立相关规划之间不一致时的协调工作机制,为规划实施阶段矛盾冲突的协调解决提供合理路径。比如涉及与空间规划不一致时,需由发展改革、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编制和批准规划获进一步规范
修订后的条例明晰了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对象与内容,如何编制和批准这些规划也有新规范。
有关条款一一明确发展规划、重点专项规划、一般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主体和拟订草案单位。其中,发展规划的编制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规划要履行编制立项、拟订草案、征求意见、论证审查、衔接协调、批准或者决定、公布等程序。批准、决定程序明确,发展规划草案经本级政府集体讨论通过后,要按照程序提请本级人大审查批准。
此外,条例对发展规划和空间规划间的关系作出指引性规定。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由国土空间规划细化落实,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落地实施由国土空间规划提供空间保障。
规划的生命力在于实施。除了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分年度落实发展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外,条例还要求加强财政、金融、产业、区域、土地、投资、就业、消费等政策对发展规划实施的保障和支撑,引导要素资源合理配置;要建立动态监测和中期评估、总结评估机制,推动监测结果和评估报告的有效使用。
实施中规划如需调整修订,条例规定了七种情形,规范了衔接协调、专家论证、征求意见、批准或者决定等程序。条例还明确规划编制实施依法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