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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印发《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上传时间:2024-02-29 来源:市编研中心

2024年22日,北京市印发《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全文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全国文化中心战略定位,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加强组织领导和部署安排,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目标任务

  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库,实现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提高文物保护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三、普查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是市域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3840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四、时间安排

  此次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一)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市区两级分别建立普查机构和普查队伍、制定普查实施方案,按照普查技术标准和规范,根据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使用要求,组织开展培训、试点工作。

  (二)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区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三)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完成验收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各区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完成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公布或申报为相应级别文物保护单位。

  五、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本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本市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本市普查实施方案,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市文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市文物局负责和协调。其他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和普查实施方案要求,及时准确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各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把此次文物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组建本区普查队伍,根据文物资源分布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普查实施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认真做好本区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区两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调动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博物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力量等参与普查工作,推动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六、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普查目的意义。文物普查是文物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确认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量的重要举措,对于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准确判断本市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高质量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要充分认识文物普查的重要性,强化组织领导,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

  (二)周密部署普查工作。各区政府是本区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积极组织、调集文物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文物普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各级普查机构可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普查队伍,聘用人员劳务费从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支付,商调人员在参与普查工作期间保留原单位的岗位,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三)合理落实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普查经费由市、区两级政府共同承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各区政府要做好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年度预算安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经费使用必须严格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

  (四)规范做好普查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各区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履行监管责任,各级普查机构承担直接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机制,由市文物局统一负责普查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各区普查机构如实填报登记信息,加强普查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

  (五)广泛宣传文物保护理念。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传媒作用,结合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重要节点,公开征集文物线索,广泛宣传普查工作和文化遗产保护理念,营造良好文物保护氛围,动员和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文物普查。

  (六)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建立普查数据质量问责机制,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如实填报登记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行为。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应履行保密义务。在文物普查中,如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将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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