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指出,是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它和文物保护单位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有一定区别,文物建筑是具有一定文物价值的建筑,历史建筑是具有一定建筑价值的建筑。
2012年11月20日,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长春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通过了审议。条例提出,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土地利用规划。
长春市历史建筑分别公布了三批。
第一批历史建筑
2007年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第一批)历史建筑共 99 处 237 栋。这些建筑都具有独特历史文化内涵,时间跨度主要为19 世纪末至 20 世纪 50 年代,代表了长春市城市建设不同历史时期的典型特征。
长春市已公布历史建筑名录
第二批历史建筑
2016年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第二批历史建筑共65处65栋。这些建筑建成时间在三十年以上,建筑质量良好、格局完整,具有一定的保护利用价值。建筑风格上,能够反映长春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具有一定艺术价值和科研价值。建筑样式、结构和材料上,能够判断出其建造年代以及当时的自然环境特点。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上,能够反映传统民居营造的方法特色和建筑相关技术工艺发展,见证了长春近现代历史发展进程。建筑类型上,包含了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第三批历史建筑
2021年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第三批历史建筑共30处35栋。这些建筑具有多元化的建筑功能,突出表达了新中国特色和建设成就,增强了历史城区和历史街区保护要素的完整性。
城市设计研究部_刘畅 郑梓萱